系统权限关停=证据灭失?用人单位举证不力,劳动者胜诉!
2025-04-01 14:03:27
来源:FESCO河南
案例简介
对于存储在用人单位办公系统中的、劳动者无法获取的证据材料,用人单位应负有举证责任——深圳某物流有限公司诉吕某某劳动争议案:
吕某某系深圳某物流有限公司员工。该公司员工均有办公账号,能够在电脑和手机软件上登录办公系统,进行相关办公流程的操作。2022年1月18日,吕某某所在部门负责人赵某某告知吕某某其收派件权限已关停,之后吕某某未再开展收派件工作,未回公司上班。2022年1月23日至3月3日期间,吕某某多次与赵某某沟通表示不想离职,如果被辞退则需要辞退通知书。2022年1月23日、2月15日,吕某某办公账号中先后两次创建离职申请工作流程,第一次流程被赵某某拒绝,第二次流程被审批通过。
2022年3月,双方就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问题产生争议。本案经仲裁后,深圳某物流公司又诉至法院,主张系吕某某主动离职。吕某某辩称该离职申请并非其本人登录提交。人民法院要求深圳某物流公司提供吕某某的账号在两次提起离职申请流程的后台数据,以明确账号登录方式、登录所在地IP地址、是否进行过密码修改重置等操作等。深圳某物流公司拒不提供后台数据。
争议焦点
如何判断吕某某系主动离职,还是深圳某物流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关键在于审查办公系统上的离职申请是吕某某自行提交还是公司登录并使用吕某某账户提交。为查明该事实,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后台数据,但公司拒不提供。对此,人民法院认为,深圳某物流公司系办公系统的提供者,其享有对电子数据储存、管理和使用的权利,其有技术和权限对员工的账号进行管理、限制使用和重置密码,其拒不提供后台数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结合在案其他事实,人民法院认定吕某某系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深圳某物流公司应向吕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高温补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一审判决后,深圳某物流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当前,各类新型办公管理系统被用人单位广泛使用,劳动者请假、离职、出差审批均通过系统操作。一旦劳动者系统权限被关停,便难以获取存储在系统上的关键证据。在此情形下,由于用人单位享有比劳动者更高的操作权限和技术能力,加之数据本身存储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就数据完整性、真实性、全面性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法院综合在案证据,将劳动者是否通过系统主动离职的举证责任分配至用人单位,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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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2024年浙江省法院、人社厅、总工会联合发布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转自:FESCO河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