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生育报销准则

2015-06-17 12:41:53

来源:FESCO河南

河南省省直医疗生育报销准则

一、生育报销的人员条件:
1、参加省直医保的员工,必须缴纳生育保险,正常办理医保本、卡以后,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2、参加生育保险1 年以上不满3 年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在24 个月未就业期间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3、参加生育保险3 年以上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就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4、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可以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生育保险基金上年度按规定支付的人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 %。
二、生育报销所包括的项目:
1、生育津贴;(原产假工资改为生育津贴,参见发放标准)
2、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员工生育时在医院发生的医保范围内费用)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男女员工均可领取)
4、一次性生育补助金;(仅限男员工配偶生育,且配偶无工作情况下领取)
三、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1、妊娠满28 周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90 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 个婴儿增加15 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90天的生育津贴。(备注:如果是满40周正常生育,但是生产后孩子死亡的,则不享受晚育津贴,再次怀孕依然算作一胎,孩子存活完好,方可享受晚育津贴)
2、妊娠满12 周不满28 周流产、引产的,享受42 天的生育津贴。
3、妊娠满8 周不满12 周流产的,享受30 天的生育津贴;妊娠不满8 周流产的,享受15 天的生育津贴。
4、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四、计划生育手术项目:
1、实施输卵(精)管绝育手术的;
2、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
3、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实施输卵(精)管绝育手术后又实施复通手术的;
4、人工终止妊娠的(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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